首先,自融是什么。根据各类定义综合下来,自融是指有资金需求的人或企业,为自己或关联方进行融资输血,资金并没有流向真实借款人的行为。网贷平台应当独立行使其对平台的运营管理权,依法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制度,不得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财务混同,否则极易被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为自融。

其次,自融的行政法风险。平台被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缔的风险较重,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自融的刑法风险。主要刑事风险有二,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犯罪。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意见》,进一步细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标准,即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且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在刑法的基础罪名之上,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更重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获取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挪作他用,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综上,自融的法律界限有待明确,但法律风险极大,建议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P2P和股权众筹企业重视自融风险,远离自融泥潭。